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移为通信: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时间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

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应当对提案的内容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并应在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中说明审核情况。提案人对审核结果不服的,可申请股东会就相关提案是否可以提交表决以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

数作出裁决。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股东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作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者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会议方式;

(三)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七章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和登记

第二十一条 股东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

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 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

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

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采取听取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顺序进行,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决定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

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 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三)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 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主持人在认

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九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且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中应当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股东会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或监事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或要求;

(二) 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

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 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 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规则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表决。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

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

相应担保;

(五)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文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同一股东所持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不得进行拆分投票,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2名股东代表与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在计票结果上签字。

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七) 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 重大资产重组;

(九) 股权激励计划;

(十) 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

(十三) 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股东会决议公告

相关事宜。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拟将未获通过的提案提交新一次股东会审议的,召集人应当单独披露公告,在公告中说明该提案被前次股东会否决的情况,提案内容是否符合《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及其理由,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必要性及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需就该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更正或者对提案进行调整及其理由。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事项需分多个提案进行表决而其中部分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提

案需进行逐项表决而子议案中有部分未获通过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明确披露该事项整体上是否认定为表决通过及其理由,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括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明确意见。本次股东会变更以往股东会已表决通过提案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进行特别提示,披露两次股东会涉及提案的名称,并索引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披露时间、披露媒体和公告名称。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

组织有关人员具体落实;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的提案,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授权期限内实施。因故终止的,应

当及时披露公告,说明不实施相关提案的具体原因,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股东会授权到期前相关提案仍未实施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告,说明是延期实施还是终止实施,并披露具体原因、后续安排和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六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

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汇报。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授权董事会行使相关权

利。

第十章 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规则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修订时亦同。

第六十九条 除本规则特别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

超过”,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