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
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外,须严
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范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所有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就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单项外汇套期保值方案或
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人或决策机构,未
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
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销售部门、商务部门、采购部门或投资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投融资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
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
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公司财务部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
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单项外汇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外
汇套期保值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分别审核后,按审批权限
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银行签订合
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四)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
生;
(五)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公司销售部门、商务部门、采购部门等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公司销售部门、商务部门、采购部门等部门负责人为业务协作责任人。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必
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
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止损规定。当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或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波动分析与风险预测,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审计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
财务部必须按照已获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应对方案进行操作,并及时跟踪业务进展;公司审计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如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总经理、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第二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
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修改时亦同。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