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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关于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行

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广汇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审计工作履行了监督职责。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93年成立(由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99人,注册会计师1052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522人。

2024年度业务总收入(未经审计):203,338.19万元。

2024年度审计业务收入(未经审计):152,989.42万元。

2024年度证券业务收入(未经审计):32,048.30万元。

2024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70家。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

2024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22,352.76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11月25日分别召开了董事会第九届

第十二次会议、监事会第九届第十一次会议及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结合公司目前资产规模,并按有关审计收费规定综合报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标准为人民币400万元(不含税、不包括差旅费),其中:2024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24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160万元。

二、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规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2024年度审计业务协议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经审计,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公允合理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审计风险评估、重点关注领域、关键审计事项及审计意见等方面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于2024年11月7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并对其此前的年度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审查评估,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审计委员会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聘任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于2024年12月26日与公司治理层、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第一次沟通交流,对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进行了审核,且对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及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同意并确认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工作计划。

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及时跟进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进程,严格要求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审计工作,保证报告质量,并确保在预定时间出具审计意见。

(三)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于2025年4月15日与公司治理层、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第二次沟通交流,就有关审计过程所涉关注要点及审计结论等事项再次进行了全面、充分的沟通。审计委员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无异议,同意提交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对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了正式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全体一致发表了无异议的审核意见。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制度的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能够恪守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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