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名称: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姓名:李详 联系电话:010-59026666保荐代表人姓名:何文景 联系电话:010-59026666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源”“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对动力源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4年11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为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本督导期”)。现就本督导期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保荐人自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起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
保荐人已制定并严格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制定本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
保荐人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保荐人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本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需要应由保荐人向上交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保荐人已督促动力源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并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
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保荐人已对公司相关文件及时进行事前审阅,并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不存在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保荐人已对公司相关文件进行审阅,公司已给予密切配合,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
予以纠正
本督导期内,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
2025年3月31日,公司及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胡一元收到《关于对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胡一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52号)。因公司存在收入核算不准确、减值计提不准确、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等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主要责任人胡一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5年3月31日,因上述违规事项,公司
元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5〕0044号)。就上述监管措施,保荐人已督促上市公司及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
视,规范财务会计核算,不断提高信息披露 |
水平,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及时根据要求向北京证监局、上交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 |
人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保荐人已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未发现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的情形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
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
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 |
时向本所报告
本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
正,同时向上交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
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交所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持续督导工作;(五)上交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本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
保荐人已经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
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 |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常;(六)上交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本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动力源本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审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动力源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其他事项
(一)公司募集资金账户部分余额被冻结的情况
公司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白纸坊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321770100100070067于督导期内及督导期后存在部分余额被陆续冻结、解冻的情况。保荐代表人于2025年4月15日亲自前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白纸坊支行,获取了该专户截至2025年4月15日资金冻结、解冻的明细。根据监管银行提供的资金冻结、解冻的明细:
1.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专户被冻结的资金余额为362,579.27元,系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财产保全的名义冻结。前述被冻结的362,579.27元资金余额已于2025年1月21日解除冻结。
2.截至2025年4月15日,该专户累计已发生冻结合计22笔,其中20笔已解冻,尚存在2笔冻结未解冻,被冻结的资金余额为147,062.00元。其中,28,400.00元系由于烟台永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公司发生买卖纠纷,向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118,662.00元系前员工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经法院调解后,前员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执行。经核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4月15日,该专户的余额分别为371,151.48元、371,244.27元。由于该专户的余额较小,前述资金冻结事项未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保荐人已督促上市公司持续关注募集资金专户、其他主要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情况,及时查清资金冻结原因、与相关当事人尽快协商并解除资金冻结,及时、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提示相关风险,避免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公司收入和利润下滑的情况
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58,406.37万元,同比下降31.31%;全年实现归母净利润-41,536.50万元,较上年亏损扩大。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大幅下降主要原因为受到国际贸易摩擦影响,公司的直接出口业务受阻,公司的短期现金流遇到了严峻挑战,在资金调配和资源整合上面临困难,进而导致在手订单交付情况未达预期;国内通信电源整体需求不及预期,公司通信电源业务新增订单量大幅减少。
保荐人已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对公司经营情况构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关措施应对经营环境的变化。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除上述事项外,动力源在本督导期内,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详
何文景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