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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电股份:市值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的号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是公司的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只要公司持续经营,就应持续保障市值管理工作的开展,市值管理是董事会的核心工作内容之一。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遵循整体性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当持续性、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书面的建议或措施。

第四章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鼓励董事会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上市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八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过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五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配合产业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兼并收购,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获取关键技术和市场,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激励对象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公司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鼓励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应当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在合规前提下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公司应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回复投资者的咨询。

2.公司可以适时通过接待投资者现场调研、联合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协会开展投资者教育、路演、组织业绩说明会及专题投资者交流会等方式开展投资者沟通。

3.公司应该与行业证券分析师保持良好沟通关系。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根据公司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条件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以顺应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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