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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以下简称《选聘办法》)相关规定,聘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根据《选聘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现将2024年度对利安达审计工作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年度审计工作情况

利安达按照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相关执业规范,指派审计项目组于2024年11月18日进点开展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预审工作,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于2024年12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开展存货监盘、固定资产监盘工作;2025年1月2日进点正式开展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报告审计工作,并按照整体时间计划出具最终审计报告及各项专项报告。

经审计,利安达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利安达对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利安达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

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一)在聘任利安达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利安达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核和评价,认为利安达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

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对聘任利安达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审议,同意公司在2024年度聘任利安达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2025年1月3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主要审计人员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对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5年3月1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主要审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对公司2024年度应收账款情况、关联交易等重点审计事项进行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利安达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情况的汇报。

(四)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主要审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对2024年度关键审计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进行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利安达关于公司2024年度关键

审计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及审计意见类型等情况的汇报。

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的评价

(一)独立性评价利安达职员未在本公司任职并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现金及其他任何形式经济利益;利安达和本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审计项目组成员和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本次审计工作中,利安达及审计项目组成员始终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

(二)专业胜任能力评价利安达根据公司规模配备了充足的审计人员,审计项目组成员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同时也能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性。

(三)年度审计报告意见的评价利安达在本年度审计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报告发表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是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做出的。利安达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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