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年4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
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
方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做出承诺,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先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或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十三条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
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章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1.《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2.《保密提示函》
3.《保密承诺函》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编号:年月日
-6-
信息接收单位名称
信息接收单位名称 | 接收人姓名 | |
报送依据 | 接收人身份证号码 | |
报送时间 | 接收人部门和职务 | |
对外报送信息基本内容 | ||
公司经办部门 | 公司经办人 | |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 主管副总审核意见 | |
财务总监审核意见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总经理审核意见(如需) | 董事长审批意见(如需) |
注:1、编号由证券事务部填写,时间由经办人填写;2、签署签字人请注明签字日期。
保密提示函(本提示函一式两份):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一、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二、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三、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四、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五、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阁下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保密承诺函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1.2.3.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8-姓名
姓名 | 任职单位或部门 | 职务或岗位 | 身份证号码 | 证券账户号码 |
(表格可加长)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二、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四、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五、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签字:
签收单位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