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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能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要求,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规定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规定,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影响金额(元)
2023年度利润表项目
营业成本387,692.66
销售费用-387,692.66
2024年1-3月利润表项目
营业成本19,926.55
销售费用-19,926.55
2024年1-6月利润表项目
营业成本35,984.58
销售费用-35,984.58
2024年1-9月利润表项目
营业成本59,098.66
销售费用-59,098.66

四、其他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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