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人”)作为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岛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绿岛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05号)同意注册,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绿岛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5,475.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341.3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133.68万元。上述资金(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已于2021年8月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1〕21000790172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与各相关银行及保荐人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单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投项目 | 账户状态 |
1 | 绿岛风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高新开发区科技支行 | 398040100100049723 | 年产新风类产品30万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扩建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超募资金 | 尚未完成注销 |
2 | 绿岛风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新都会支行 | 2076860092000276 | 研发中心扩建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年产空气处理机组6万台建设项目、超募资金 | 本次拟注销 |
3 | 江苏绿岛风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 | 44050167080100000840 | 年产15万台新风类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 正常使用 |
4 | 河南绿岛风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 | 44050167080100000870 | 空气系统科技设备生产基地项目 | 正常使用 |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情况
2025年2月12日,为考虑新增募投项目“年产空气处理机组6万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但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在日常使用渤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过程中,发现渤海银行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及管理程序,如批量付款的设定等不能满足公司当前财务付款流程的便捷性要求,降低了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效率。
公司管理层对上述情况认真调查和评估,综合考虑后决定: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高新开发区科技支行重新开立一个募集资金专户,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都会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2076860092000276)本息余额及未来到期赎回的理财产品资金、收益转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然后注销原渤海银行的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完成后,原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补充协议随之失效。
鉴于募投项目“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已结项,且剩余超募资金已履行程序投至“年产空气处理机组6万台建设项目”,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就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年产空气处理机组6万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及
管理与相关方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事宜。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四、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有利于提高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账户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账户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关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账户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张 晓 刘 令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