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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鑫创”、“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华安鑫创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己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保荐代表人吴成、邱新庆
联系电话021-68826021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928
注册资本8,000.00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5号楼3层0304A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7号105号楼A
法定代表人何攀
董事会秘书易珊
联系电话010-56940328
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月6日
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调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最终顺利完成推荐公司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

保荐机构在尽职推荐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对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根据公司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同时出具推荐文件;

2、提交推荐文件,并主动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3、指定保荐代表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等;

4、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等。

(二)持续督导阶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重点和计划,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并发表独立核查意见;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检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4、定期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5、对公司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并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等。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处理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2月3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3,75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2、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5月6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车载液晶显示模组及智能座舱显示系统智能制造项目的议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装座舱显示系统研发升级项目”、“座舱驾驶体验提升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用途进行变更,并将超募尚未明确用途的募集资金6,069.90万元同样用于新项目“车载液晶显示模组及智能座舱显示系统智能制造项目”的建设。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3、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3月6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参股公司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顺利推进合资公司业务发展,通过合资公司进一步开拓基于中国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的全球市场,从而带动自身产品、技术和服务收入的提升,公司拟与参股公司江苏天华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为其提供汽车智能座舱相关的专利和软件著作权(限于被许可方经营所需相关的技术领域内)的普通许可,相关许可公司不向参股公司收取许可费用。保荐机构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4、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为加快产能规划及产业布局,满足

长期战略规划和现阶段发展需求,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装座舱全液晶显示系统研发升级项目”,并将原募投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用于投资“车载液晶显示模组及智能座舱显示系统智能制造项目”。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的核查工作。

七、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等,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 成 邱新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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