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安平)
作为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吴安平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规定,在2024年度工作中,诚实、勤勉、尽责、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在公司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吴安平,1960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河北地质学院学士。1983年至1998年,担任长春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助教、讲师、副教授、经济管理系主任;1998年至2019年,担任长春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旅游学院副院长、院长,长春大学审计处处长;2019年至2022年,担任长春光华学院教授、金融学院院长、副校长;2023年至2025年1月,担任青岛黄海学院金融会计系教授;2024年1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现兼任百克生物独立董事。
(二)关于独立性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其他股东以及关联企业中任职,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我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议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年度本人参加了7次董事会和3次股东大会。另外,召集并参加了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参加了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上本人全部亲自出席,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表决。能行使独立董事职权,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保持进行良好的沟通。另外,能积极利用参加会议的时机,与公司高管层进行沟通和交流,并做好调研工作。上市公司也能积极配合本人的履职,为本人的履职提供了基本条件和良好氛围。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财务问题、年审计划、关注重点等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积极履行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审计计划相关安排、审计进程及审计结果等进行审议,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代表,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业绩交流会,并在交流会上就投资者的疑问进行认真解答。此外,本人出席股东大会时,详细了解现场参会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听取中小股东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独董职责。
(四)现场工作及其他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到公司现场参观考察研发大楼建设情况、参观中试车间、实验室及公司展厅、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及产品资料等、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研发大楼建设相关的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以及公司生产经营、产品研发、安全生产、规范运作等情况,并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股东大会的方式,跟管理层沟通经营近况等多种途径了解、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内控建设等情况,与外部中介机构、公司其它董事、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为董事会及经营层科学决策提供专业依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年度履职时本人重点关注了下面的事项,并对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重点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了监督。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有关关联交易议案等资料,基于独立董事的立场,本人认为公司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其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赛谱仪器对其参股公司赛正科技增资并对其提供担保符合其经营、发展需要。
以上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在董事会表决中回避,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8月28日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10月30日披露《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本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实质,综合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合理作出职业判断,确保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充分透明。本人对任职期间内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除此之外,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根据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顺利完成了2023年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工作,编制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控审计。公司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本人核查后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历年的审计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工作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按进度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出具的财务报告能够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该所可以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本人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2023年薪酬是结合公司目前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年度经营状况及岗位职责而制定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对公司所属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公司2024年度的经营状况、岗位职责进行了解,认为公司在薪酬分配上既考虑到了公司内部的岗位差异与职责,也参照了行业及所在地区的薪酬标准,注重绩效与薪酬相挂钩,因此,本人同意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就2022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了如下处理:作废了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调整了2022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同时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授予。本人认为公司对2022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处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忠实勤勉,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持续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最后,对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2024年度的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