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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杉锂业: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拟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

拟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拟被司法强制执行的股份为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炬泰”)通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泰君安”)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下称“信用账户”)持有的公司24,154,063股股份。

?宁波炬泰持有公司股份71,840,1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94%,宁波炬泰一致行动人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石”)持有公司股份数量53,516,41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38%。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收到国泰君安送达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川07执保127号),因绵阳绵高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杉杉控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宁波炬泰通过国泰君安信用账户持有的公司24,154,063股股份拟采用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全部或部分强制平仓,平仓数量以了结国泰君安对宁波炬泰的融资融券所产生的债权为限。之后,宁波炬泰信用账户的剩余股票将被划转到宁波炬泰的普通证券账户,并予以冻结。

公司于近日收到国泰君安通知,根据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川07执保127号),宁波炬泰在国泰君安的信用账

户持有的公司24,154,063股股份全部或部分将被强制平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被执行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强制执行前持有股份强制执行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宁波炬泰71,840,11713.9447,686,0549.25
上海钢石53,516,41010.3853,516,41010.38
合计125,356,52724.32101,202,46419.64

二、拟被执行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持股情况:截至公告披露日,宁波炬泰持有公司股份71,840,1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94%,其中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47,686,0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25%。

三、本次司法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况

1、拟强制执行原因:绵阳绵高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杉杉控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7民初41号之十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执行的需要,宁波炬泰在国泰君安的信用账户持有的公司24,154,063股股份全部或部分将被强制平仓,平仓数量以了结国泰君安对宁波炬泰的融资融券所产生的债权为限。(具体股票数量及卖出金额以卖出后的对账单明细为准)。

2、拟强制执行股份数量及比例:24,154,0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9%。

3、股份来源:协议转让。

4、拟强制执行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其中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强制执行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在任意连续90日通过大宗交易强制执行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拟强制执行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四、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本次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宁波炬泰所持股份变动情况,并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可能发生的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不会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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