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对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就“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3)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该解
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