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顾奋玲、孙宝文、商文江、吴伟烽分别作出《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并提交了公司董事会。
结合自查报告,经逐项对照独立性规定进行核查和评估,公司董事会出具专项意见如下: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涉及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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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