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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泰汽车:关于股东部分股份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部分股份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江苏深商持有公司股份747,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14.81%),为公司控股股东。

2、本次江苏深商将被司法强制执行81,147,337 股(占公司总股本1.61%)。本次执行完毕后江苏深商将持有公司股份665,852,663 股(占公司总股本

13.20%)。

3、本次股份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情况产生影响。

4、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详见公司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解除司法冻结暨其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大宗交易处置股票要求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法院给公司函的内容情况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深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苏深商”)等公司系列执行一案,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5)吉0193执1006号之四、(2025)吉0193执1010号之四、(2025)吉0193执1011号之四、(2025)吉0193执1012号之四、(2025)吉0193执1013之四、(2025)吉0193执101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公司立即公示上述裁定书大宗交易拟处置的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尤其需说明,意向购买人可以以不低于法院设定的保留价,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购买。

二、本次强制执行的基本情况

根据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其给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路营业部《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吉0193执1006号之四、(2025)吉0193执1010号之四、(2025)吉0193执1011号之四、(2025)吉0193执1012号之四、(2025)吉0193执1013号之四、(2025)吉0193执1014号之四,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江苏深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路营业部开设的证券账户内的股票(股票简称:众泰汽车,股票代码:000980)合计81,147,337 股交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路营业部卖出;

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路营业部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在第3个交易日收盘后当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将上述股票以不低于法院确定的保留价卖出;

3、变卖后价款连同证券账户内资金余额一并转入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4、执行期间禁止证券账户资金转出、证券买入、转托管、撤指定。

三、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1、本次变动前持股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1江苏深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47,000,00014.81%
2深圳市国民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81,000,0007.56%
3吉林众富同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0,000,0000.59%
合计1,158,000,00022.96%

2、本次变动后持股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1江苏深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665,852,66313.20%
2深圳市国民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81,000,0007.56%
3吉林众富同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0,000,0000.59%
合计1,076,852,66321.36%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股份变动是司法强制执行导致的,实际变动情况以最终法院执行为准。

2、目前公司经营正常,本次股份变动的实施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情况产生影响。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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