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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流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

主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3-1-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应流股份”)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注册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作为其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李明康和徐晟程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李明康和徐晟程承诺:本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2

目录

目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人工作人员简介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 4

三、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 4

四、内核情况简述 ...... 5

第二节 保荐人及相关人员承诺 ...... 7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推荐结论 ...... 8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 8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8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1

五、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23

六、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 23

七、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 24

八、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 27

3-1-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工作人员简介

(一)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李明康和徐晟程。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李明康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主要包括:捷安高科首次公开发行项目、能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普元信息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智洋创新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绿联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爱旭股份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爱旭股份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爱旭股份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徐晟程女士,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主要包括:新产业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光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项目、菲鹏生物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爱旭股份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德方纳米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招商证券非公开发行项目、深国商(已更名为“皇庭国际”)非公开发行项目、广州友谊(已更名为“越秀金控”)非公开发行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

本项目的协办人为王泽川,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王泽川先生,会计学硕士,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税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经理,曾参与绿联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清源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佰维存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尽职调查、辅导规范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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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陈洁斌、唐忠兵。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566号

3、设立日期:2000年8月4日

4、注册资本:679,036,441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杜应流

6、联系方式:0551-63737776

7、经营范围:通用设备、工程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零部件制造、销售与技术开发(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三、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

(一)截至2024年12月31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端口查阅发行人前200名股东名册,未发现保荐人及关联方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即使持股数排名处于200名开外的股东中,存在保荐人及关联方直接持有发行人少量股票的情况,上述主体持有发行人股份亦均遵从市场化原则,且持股比例较小,不会影响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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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本保荐人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组提出质控评审申请

2025年3月13日,在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质控评审申请,提交质控评审申请文件。

2、质量控制部进行质控评审

质量控制部收到质控评审流程申请后,派员进行现场核查。质量控制部根据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和工作底稿检查情况,于2025年3月18日出具了质控评审意见及工作底稿整改意见。项目组根据质控评审意见,进一步核查相关问题,修改、完善申请材料,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并对质控评审意见作出回复。质量控制部认为申请材料及质控评审意见回复符合要求、工作底稿验收通过的,出具质量控制报告,项目组方可启动内核程序。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

问核工作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内核组(以下简称内核部门)牵头组织实施。2025年4月7日,内核部门通过审阅问核材料了解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问核情况,内核部门出具问核意见,项目组根据要求进行补充核查、完善工作底稿并书面回复问核意见。问核表、问核意见及回复等文件记录经问核主持人、保荐代表人确认后,提交内核评审会议。

4、内核评审会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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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0日,华泰联合证券以现场讨论(包括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了2025年第3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名,经过内核委员会成员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为通过。

5、内核评审会议意见的落实

内核评审会议结束后,内核部门汇总参会委员的意见,并以内核评审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项目组落实、回复会后意见,并进一步完善申报文件后,公司对推荐文件进行审批并最终出具正式推荐文件,推荐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

(二)内核意见

2025年4月10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2025年第3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评审会议,审核通过了应流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全体参会内核委员的审核意见为:你组提交的应流股份再融资项目内核申请,经过本次会议讨论、表决,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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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及相关人员承诺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本发行保荐书相关签字人员承诺,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发行保荐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发行保荐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发行保荐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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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证监会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条件,同意作为保荐人推荐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4年10月29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9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等议案。

2、2024年11月15日,发行人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234,644,064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34.5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等议案。

3、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9名,审议通过了《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四条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的情况

根据《证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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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的情形。

(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修订过程,均经股东大会批准,现行章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文件,并查阅了最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查阅了独立董事制度以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中发表的相关意见,独立董事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查阅了发行人的组织架构设置,发行人设置了健全的组织架构。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0,167.50万元、30,326.31万元和28,638.08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33,043.96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150,000.00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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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叶片机匣加工涂层项目”、“先进核能材料及关键零部件智能化升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形。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严格按照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公司已制定《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规定如公司拟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上述相关规定。

4、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是专用设备零部件生产领域内的领先企业,主要产品为高温合金产品及精密铸钢件产品、核电及其他中大型铸钢件产品、新型材料与装备等,覆盖各种高温、高压、高磨损和高腐蚀环境使用的特殊材质、特殊性能和复杂结构零部件,主要应用在航空航天、燃气轮机、核能核电、油气资源等高端装备领域。公司专注于高端装备核心零部件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产品出口40多个国家和地区,服务百余家客户,包括中国航发、航天科工、中国重燃、东方电气等国内行业龙头,以及西门子、贝克休斯、通用电气、赛峰集团、罗罗公司、艾默生等全球行业龙头。公司积极参与我国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核电设备的国产化,承担多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报告期内营业收入逐年增长,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情形

根据保荐人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下述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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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情形。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修订过程,均经股东大会批准,现行章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文件,并查阅了最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查阅了独立董事制度以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中发表的相关意见,独立董事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0,167.50万元、30,326.31万元和28,638.08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33,043.96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150,000.00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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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506,752.1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462,695.36万元,应付债券余额为0.00万元。以本次发行债券150,000.00万元进行计算,本次发行完毕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29.60%,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的32.42%,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1.83%、52.88%和56.13%,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304.03万元、23,386.61万元和9,927.14万元,符合公司业务模式特点,现金流量情况正常。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4、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0,167.50万元、30,326.31万元和28,638.0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27,013.07万元、27,993.71万元和27,688.16万元。公司2022年、2023年、202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9.80%、6.95%和6.33%,2022年、2023年、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6.59%、

6.42%和6.12%;上述两者取低值进行平均,三年的均值为6.38%。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三条“(四)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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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十条、第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条件

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经保荐人核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经保荐人核查,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经保荐人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体制、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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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职责和权限、审计工作程序、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天健审〔2023〕5-75号、天健审〔2024〕5-54号和天健审〔2025〕5-14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4、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经保荐人核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为4,020.55万元,占期末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0.87%,低于30%,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5、发行人不存在《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上市公司不存在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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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公司不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不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不存在《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四)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叶片机匣加工涂层项目”、“先进核能材料及关键零部件智能化升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叶片机匣加工涂层项目”、“先进核能材料及关键零部件智能化升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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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叶片机匣加工涂层项目”、“先进核能材料及关键零部件智能化升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金额募集资金投资额
1叶片机匣加工涂层项目115,000.0055,000.00
2先进核能材料及关键零部件智能化升级项目64,000.0050,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45,000.0045,000.00
合计224,000.00150,000.00

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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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公司是专用设备零部件生产领域内的领先企业,主要产品为高温合金产品及精密铸钢件产品、核电及其他中大型铸钢件产品、新型材料与装备等,覆盖各种高温、高压、高磨损和高腐蚀环境使用的特殊材质、特殊性能和复杂结构零部件,主要应用在航空航天、燃气轮机、核能核电、油气资源等高端装备领域。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包括“叶片机匣加工涂层项目”、“先进核能材料及关键零部件智能化升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符合下游市场发展的需求,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可转债发行条款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保荐人核查了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方案,具体如下: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2、票面金额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3、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债券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AA+,评级展望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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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

6、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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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减资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7、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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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8、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内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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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届时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和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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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的规定。

(七)本次发行的转股期限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保荐人核查了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的转股价格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保荐人核查了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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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五、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披露、发行有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以及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经核查,发行人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发行人上述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六、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一)关于保荐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本次发行中,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

2、发行人聘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审计机构。

4、发行人聘请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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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次发行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发行人还聘请安徽中义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服务。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人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中,保荐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保荐人、受托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及其他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服务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七、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经营业绩和净资产收益率下滑风险

近年来,不断出台的行业鼓励政策和旺盛的市场需求,共同推动了航空航天、燃气轮机、核能核电、油气资源等高端装备领域的快速发展。公司受益于良好的行业政策和市场环境,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19,770.23万元、241,193.44万元和251,346.1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27,013.07万元、27,993.71万元和27,688.16万元,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整体平稳。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为6.38%,满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条件对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

公司净资产收益率随经营业绩和净资产的变化而有所波动。宏观经济震荡下行,产业政策、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业务开拓与销售订单交付不达预期,全球贸易摩擦、关税壁垒等不利因素制约公司出口销售,原材料成本上升、产品售价下降,固定资产新增折旧增加,产能利用率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成本费用管控不善,产品研发失败等不利因素,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同时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利润积累,公司净资产规模逐步提升。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审核注册期内出现经营业绩下滑,或净资产增幅显著快于经营业绩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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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未来可能面临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满足发行条件的风险,进而影响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

(二)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43,054.68万元、185,722.96万元和208,814.63万元,占同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4.45%、17.73%和18.08%,整体呈上升趋势,主要系存货余额整体随着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业务规模的增长而有所增加。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张和“两机业务”、核能核电等高附加值在手订单的增长,公司存货水平可能进一步提高。未来若市场供需情况发生变化、行业竞争加剧,公司存货可能存在不能及时变现或跌价的风险,并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质押的风险

截至2024年末,杜应流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71%的股份,通过控股股东应流投资控制公司27.37%的股份。同时,衡邦投资、衡玉投资、衡宇投资为控股股东应流投资一致行动人,分别持有公司4.53%、0.86%和0.27%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34.74%的股份,其中已累计质押11,150.00万股股份,占实际控制人、应流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的47.27%,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16.42%。如果未来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出现大幅下跌的极端情况,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又未能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安排,则其质押的公司股份可能存在被处置的风险,从而可能削弱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进而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四)相关债务还款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规模持续增长,持续盈利能力较强,不存在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或有负债。但随着公司经营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不断加大外部融资的力度,资产债务规模不断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1.83%、52.88%和56.13%,处于较高水平。若公司所处的宏观政策、经营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不能对现金流进行有效管控,则可能存在公司无法按期偿还借款的风险,从而对公司资金周转产生不利影响,影响公司的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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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五)国际贸易摩擦升温导致公司境外收入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来源于境外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00,395.58万元、109,272.13万元和112,412.1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7.57%、46.72%和46.28%。公司境外收入主要来源于欧洲、北美、东南亚等地区。近年来世界经济增长动能放缓,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全球贸易壁垒增多,地缘政治影响加深,逆全球化趋势逐步显现。其中美国对其他国家加征关税,筑高关税壁垒,是加重国际贸易摩擦的重要因素。近期美国持续对华大幅提高关税,抬升中国企业出口难度和成本。高额关税下,中美贸易面临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中美贸易企业重新磋商贸易条款、阶段性暂缓贸易、寻求新的贸易合作伙伴或探索其他贸易方式。在全球供应链重构、全球贸易格局重塑的背景下,中国企业经营模式可能发生变化。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提升公司境外业务的韧性和抗风险性,公司多年前已对外销战略进行调整优化,控制对美销售业务占比,加强非美地区客户的开拓和战略合作。鉴于当下中美关税水平已在高位,未来各国关税政策走向和高关税实际落地影响尚不明朗,各方需要时间适应新形势下的全球贸易不确定性,寻求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在此背景下,若公司未来无法与美国地区的客户探讨合适的解决方案,且该不利影响难以被境外非美地区业务收入增长所抵消,公司将面临境外业务收入下滑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1、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叶片机匣加工涂层项目和先进核能材料及关键零部件智能化升级项目。其中,叶片机匣加工涂层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形成年产叶片10万片、机匣3,000件的加工涂层工序生产能力;公司先进核能材料及关键零部件原有产能为765吨,先进核能材料及关键零部件智能化升级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形成年产3,250吨先进核能材料及关键零部件的综合生产能力;相关产品未来将通过内外销相结合的方式实现销售。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建设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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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后,产业政策、市场环境、技术路线、国际局势、关税政策等方面可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公司新增工序及对应新增产能面临无法消化的市场风险。

2、募投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本次发行相关的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但募投项目的实施和效益产生均需一定时间,因此从项目实施、完工、达产以至最终的产品销售等均存在不确定性。若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产品技术路线发生重大更替,下游需求增长缓慢,公司市场开拓成效不佳,所处行业竞争加剧,公司产品毛利率下降以及其他不利的因素出现,都可能对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业务增长和预期效益造成不利影响。

八、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内部管理和运作规范。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发行人扩大业务规模,提升生产能力,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增强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本保荐人预计,在宏观经济趋势向好且行业政策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发行人发展前景良好。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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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王泽川
保荐代表人:
李明康徐晟程
内核负责人:
平长春
保荐业务负责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唐松华
保荐人总经理:
马 骁
保荐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 禹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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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李明康和徐晟程担任本公司推荐的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

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保荐代表人:
李明康徐晟程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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