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原因
1.财政部于2023年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第
号规定,对于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售后租回交易中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租赁》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公司自施行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本报告期及比较期间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财政部于2024年1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号”),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公司自施行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本报告期及比较期间财务报表无重大
影响。
三、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本次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