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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亚药: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战略与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以前,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事实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程序如下: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

(二)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发展战略的有关议题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论证,形成有关意见和建议,认为需要向董事会提交议案并决议的,提供书面参考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现场、视频、通讯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就公司发展战略议题和重大投资项目聘请专门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可以聘请行业和管理及投资等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为其提供咨询服务,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和形成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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