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国有六大银行及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资信状况较好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为严格控制风险,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闲置资金,不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仅限于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R1低风险等级等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银行存款类产品不在上述约束范围内)。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备。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占用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
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外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审批权限决定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管理层行使。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审议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委托理财额度未达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应当由董事长和财务负责人联合审批决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总裁)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条 委托理财应当尽可能与理财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
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理财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理财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四章 核算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委托理财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管理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应提请公司及时中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行为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