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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科希德:舆情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公众、各类媒体等发布的可能对公司形象、对公司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可能引发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波动的评论、报道或传言等。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企业形象造成较

大影响,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文件编号:SUC/YQ-01 版本:A0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应对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分析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预处理方案;

(三)协调组织各类舆情事件处理过程中信息发布和舆情载体对接工作;

(四)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及上报;

(五)各类舆情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舆情工作组进行舆情信息采集,由相关部门配合,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八条 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信息,做好舆情管理过程中的响应、配合、执行等工作。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应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及时成立舆情工作组;

(三)若发现涉及公司不稳定因素的重大舆情时,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一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立即召集舆情工作组临时会议,就应对

突发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可根据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舆情应对措施: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舆情载体沟通情况,就相关信息进行交流,防止误判误读。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与投资者有效沟通,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汇报。

(四)根据需要通过信息披露方式进行澄清。突发舆情可能或已经对投资者

决策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舆情载体,必要时可采取

发送《律师函》、法律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在舆情事件得到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继续对舆情的发展态势进行跟踪监测,确保舆情不会出现反复和反弹;同时对舆情事件的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应对措施、处置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舆情应对工作的成效和不足之处,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应对评估结果,对公司的舆情管理制度等进行优化和完善,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舆情管理水平和应对能力,防范类似舆情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相关管理制度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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