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关注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现将2024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姜哲铭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资深中国律师,生于1977年10月,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2000年7月至2002年8月,任职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2004年1月至2005年4月,任职于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至2007年3月,任职于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2007年3月至2008年4月,任职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任职于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2009年12月至今,任职于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现兼任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22年1月至今,任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6次,股东大会2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
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在会议召开前,本人详细审阅议案资料,向公司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我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表意见。2024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
情况应参加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出席股东大会
次数姜哲
铭
6 1 0 0 否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本人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认真审阅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会议类别 本人任职情况 召开次数 出席次数战略委员会 - 1 0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 2 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 1 1
审计委员会 委员 5 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1 1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保持沟通,监督公司有效执行内部控制流程;与公司财务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计人员沟通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督促外部审计机构按时保质地完成年审工作,并认真审阅相关财务报告,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现场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机会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管理运营等情况,并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方式听取公司管理层对行业发展情况、产品研发进度、市场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汇报;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超过15天。
本人参与了公司重大事项的经营管理决策,积极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认真审阅和分析公司提供的各项资料,对公司的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及管理层等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积极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和建议。
在本人工作过程中公司相关人员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和隐瞒,不干预本人行使职权,为本人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大力支持。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2024年度,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方式积极了解中小股东的关注点、诉求和意见;同时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判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权,积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核,对其合理性、必要性、合规性、公允性进行了独立判断,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
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对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等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的董事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专业能力。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核查了董监高的薪酬情况,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薪酬计划是结合了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地区、行业和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能够推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挥积极性,推动公司发展,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相关事项。
(十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相关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秉承勤勉、审慎的态度,紧密关注行业发展和公司经营状况,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和管理层的沟通,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督导作用,促进公司稳健经营、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姜哲铭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