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3363证券简称:
*ST傲农公告编号:
2025-051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为执行完毕;案件二、案件三为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9,827.78万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4,000万元);案件二涉案金额9,718.94万元;案件三涉案金额17,690.66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自2023年12月23日起至今,20次集中披露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其中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共
笔,金额合计538,084.56万元,已结案共127笔,已结案金额合计488,255.74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诉讼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吉安裕和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永新县傲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司于2024年2月收到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永新县法院”)送达的(2024)赣0830民初253号受理通知书。因租赁合同纠纷,吉安裕和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永新县法院起诉公司和永新县傲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吉安裕和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租金825,3024元及违约金606,605元,解除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向原告支付可得利益损失89,418,144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以上金额暂合计98,277,773元。
吉安裕和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后向永新县法院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61,902元,解除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向原告支付可得利益损失30,785,074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以上金额暂合计40,000,000元。案件信息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2024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015、2024-064号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1、2024年2月8日,公司收到永新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24)赣0830民初253号),调解主要内容如下:(1)继续履行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被告永新县傲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分
期支付截至2024年1月18日的租金及违约金共计9,214,926元;(3)并将不超过30,000头生猪抵押给原告吉安裕和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确保能够依约按期足额支付剩余租赁期内全部租金;(
)被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永新县傲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保证担保,并承
诺在被告永新县傲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协议时,原告吉安裕和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执行。
公司于2024年
月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为:
撤销前述民事调解书,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驳回公司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吉安裕和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向永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975,910.37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2,159.1元。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
月
日作出结案通知书,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案件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厦门市同安支行诉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嘉烨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收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思明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闽0206民初
号)。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厦门市同安支行向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厦门嘉烨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有林、福建傲农畜牧投资有限公司、傲农(厦门)国际有限公司、韦唯,思明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厦门市同安支行主要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一厦门嘉烨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5,999,917.73元,利息1,052,308.68元,罚息129,593.36元,并支付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判令其他被告对前述诉讼请求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以上金额
暂合计97,189,365.75元。案件信息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080号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2024年11月1日,公司收到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闽0206民初692号),就上述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主要内容如下:厦门嘉烨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厦门市同安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5,999,917.7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支付律师费60,000元、保全费5,000元,吴有林、韦唯、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畜牧投资有限公司、傲农(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厦门嘉烨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诉湖北傲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收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陆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鄂0982民初1957号)。因合同纠纷案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向安陆市人民法院起诉湖北傲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漳州傲农投资有限公司、湖北三匹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吴有林、韦唯、敖大国、陈桂容、公司,安陆市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主要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湖北傲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17,690.66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
其他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
案件信息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2024年1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160、2024-200号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4年10月,公司收到安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鄂0982民初1957号),就上述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湖北傲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借款本金17690.66万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被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匹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吴有林、韦唯、敖大国、陈桂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926,333元,减半收取计463,166.50元,被告湖北傲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于2024年
月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2024)鄂09民终36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诉讼案件情况说明公司自2023年12月23日起至今,20次集中披露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其中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共
笔,金额合计538,084.56
万元,已结案共
笔,已结案金额合计488,255.74万元。
特此公告。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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