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信息的申报及披露,持股变动的相关限制等内容。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3术语和定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4总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5持股或买卖本公司股票信息的申报及披露
5.1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报告。
5.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限内委托公司通过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a)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b)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c)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二个交易日内;
d)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e)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5.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a)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b)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c)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d)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5.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6持股变动的相关限制及规定
6.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a)本人离职后半年内;b)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c)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d)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e)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f)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g)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6.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6.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a)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b)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c)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d)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6.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6.5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6.6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6.7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b)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c)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6.8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9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7附则
7.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7.2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7.3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7.4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