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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容冷链: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组织实施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公司证券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的情形

第九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向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九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见附件2)。

第十二条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3),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涉及前述事项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按照规定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归档,并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其中,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六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内幕信息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经主流媒体报道或已经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披露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青岛证监局。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送青岛证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机构或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承诺函》

3、《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4日

附件1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注1)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存续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
序号姓名知情人身份所在单位/部门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亲属关系名称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业务主办部门及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级单位确定。

3.内幕信息事项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4.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5.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6.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内幕信息事项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则登记行政管理部门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7.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8.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承诺函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款的要求,本人作为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的要求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签名):

年月日

附件3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注1)

序号重大事项概要参与人员所在单位/部门与公司的关系职务/岗位筹划决策的时间筹划决策的地点筹划决策的方式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2注3注4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

1.重大事项应一事一报,即每份登记的重大事项信息及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重大事项,不同重大事项涉及的知情人应分别登记。

2.“参与人员”应包括参与该重大事项的公司内部、外部所有人员。

3.“筹划决策的时间”一栏,应填写重大事项进程中的重要事件的发生时间。

4.“筹划决策的方式”一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子邮件等。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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