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的号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
第四条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合法合规的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市值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领导,董事会办公室执行,公司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公司市值管理战略规划,并对市值战略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提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
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资本市场沟通、舆情监测、定期市值表现跟踪分析,以及合法合规做好对外信息的发布。
第十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对相关经营、研发、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方法与计划
第十一条公司可根据自身的业务经营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经营提升
公司应当重视经营质量的整体提升,聚焦做强主业,积极开拓市场,强化成本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加大研发力度,推进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发,加快创新成果转化。
(二)并购重组
公司可以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工作任务,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通过高质量产业并购等方式,优化资产结构和业务布局,提升核
心竞争力,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
(三)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公司可以建立并披露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明确分红条件、分红频次、分红比例等,合理提高分红率和股息率,提高分红的稳定性、及时性和可预期性。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应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或一对一/一对多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六)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七)股份回购公司可根据回购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和股东增持。公司可以结合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制定并披露股份回购的机制安排,包括回购触发情形、回购计划、回购主要用途等。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者通过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八)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
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关注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上述指标行业平均水平。在相关
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十五条在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的具体情况,采取本制度规定的相关措施,提升公司业务能力,增加公司竞争力,实现公司市值有效提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