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
1、2020年度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73号)批复,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源医药”、“上市公司”、“公司”)以简易程序向2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662,921股,每股发行价格7.1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9,999,997.52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419,432.89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3,580,564.63元。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收到扣除承销商承销及保荐费用5,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134,999,997.5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700号验资报告。此次发行证券于2020年10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2021年度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77号)批复,公司以简易程序向5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647,642股,每股发行价格8.0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9,999,994.52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909,596.70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4,090,397.82元。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收到扣除承销商承销及保荐费用4,75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105,249,994.5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立信中联验字[2022]D-0014号验资报告。此次发行证券于2022年5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根据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或“保荐机构”)与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仟源医药2020年度创业板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承接协议》,太平洋证券承接仟源医药2020年度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太平洋证券与仟源医药签署的《仟源医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太平洋证券负责仟源医药2021年度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仟源医药2020年、2021年度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太平洋证券将根据相关法规持续履行募集资金方面的持续督导责任。太平洋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
法定代表人 | 李长伟 |
项目保荐代表人 | 欧阳凌、杨竞 |
联系电话 | 010-88695280 |
是否更换保荐代表人或其他情况 | 是。公司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敬启志因工作变动,自2021年9月27日起,由杨竞接替敬启志履行督导工作职 |
责,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欧阳凌、杨竞。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成立时间 | 2005-03-23 | |
证券简称 | 仟源医药 | |
证券代码 | 300254 | |
注册资本 | 248,318,563元 | |
注册地址 | 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安街1378号A区 | |
主要办公地址 | 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安街1378号A区 | |
法定代表人 | 赵群 | |
实际控制人 | 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 |
董事会秘书 | 俞俊贤 | |
联系电话 | 0352-6116426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2020年度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2021年度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10月14日 | 2022年5月10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欧阳凌、敬启志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敬启志因工作变动,自2021年9月27日起不再担任仟源医药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仟源医药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太平洋证券委派杨竞接替敬启志履行仟源医药持续督导工作职责。本次变更后,太平洋证券对仟源医药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欧阳凌、杨竞。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太平洋证券作为仟源医药2020年、2021年度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仟源医药法定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期内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7、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8、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2020年度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7月12日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新药研发项目的议案》,即2020年度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终止原募投项目“杭州仟源保灵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研发项目”,相关结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新药研发项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无异议,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2021年度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之药品研发项目
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1日召开了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药品研发项目的议案》,即2021年度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将CY2021H007项目、CY2021H009项目、CY2021H006项目调整出的募集资金研发投入投资用于CY2021H002、CY2021H003、CY2021H004项目原募集资金投入不足部分。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药品研发项目事宜。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药品研发项目事项无异议。
(三)2020年度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即同意将“新药研发项目之罗沙司他及胶囊”的研发项目建设周期做延期调整。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募集资金核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深圳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关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
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相关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保荐机构认为,仟源医药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仟源医药2020年、2021年度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太平洋证券将根据相关法规持续履行募集资金方面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欧阳凌 杨竞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