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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药玻: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时间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2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

1、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解释第18号》规定企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2、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解释第18号》规定企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按相关

规定做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18号的有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准则解释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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