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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变更公司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2023年10月发布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遵循政策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政策规定。
财政部2024年12月发布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遵循政策要求,自2024年12月31日起执行该政策规定。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数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