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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信新材: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郑志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各位股东:

本人郑志明,作为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在2024年度工作中,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郑志明,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律师。2015年创办广东方根律师事务所,现任该所主任律师、深圳市宝安区建筑行业协会法律专家、深圳市第十一届律师协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招投标与拍卖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深圳市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揭阳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非上市金融机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沪市、港交所上市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至今。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内,本人均按时亲自出席会议且没有缺席或者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情况,共亲自出席9次董事会会议,其中现场出席7次,以通讯方式出席2次。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本人均以审慎的态度认真审议并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重大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审批流程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故对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股东大会,本人均按时出席,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陈述及公司股东对公司运行情况发表的意见。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本人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2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均按时出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董事薪酬及津贴的议案》和《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议案充分根据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行业发展及岗位职责需求制定,调动管理层的工作积极性的同时,还有利于公司的高质量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均按时出席。本人对提交的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审计机构等事项进行严格审议,对公司呈交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制度仔细审查,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及时安排、对接年度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报告期内,本人按时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提交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进行严格审议,充分履行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本人认为公司聘任的副总经理符合岗位招聘要求且具有丰富的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故对该议案投了赞成票。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按时出席。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实际控制人及配偶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和《关于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经严格审议,本人认为两项议案均符合上市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公司内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本人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审计划、重点事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有效探讨和交流,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流程合规性和进展情况,提出了有益于公司提高审计工作成效的建议,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勤勉尽责,重点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累计现场工作时间已达15个工作日。本人为更好的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亲自进入公司生产区域,与工艺员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工艺与生产流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报告公司经营状况,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等,保障了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为独立董事能够有效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完成工作。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密切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监督公司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主动跟进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内部动态信息,并对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有所了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审

查;对公司提交的各项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独立、客观、审慎、充分地行使表决权,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知识水平。本人积极学习关于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深这方面的认识和理解,形成自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

4、2024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积极听取投资者建议与意见。公司采用业绩说明会、投资者热线电话、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中小股东保持沟通,并将相关情况与本人进行交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与内部控制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此外,本人认为任期内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较好地完成了相关审计工作,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事项。

(五)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且该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人审阅了该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等相关资料,同意公司聘任魏建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先后于2024年4月11日、2024年6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董事薪酬及津贴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和《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制定的薪酬方案均符合公司制度规定,严格按照实际情况执行,且符合行业薪酬水平及公司发展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七)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经营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不以投机、盈利为目的的期货交易,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制度的要求,且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四、总体评价和展望

2024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恪尽职守,监督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客观、完整、准确。本人通过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及其他相关文件,加强了对公司投资者的保护能力和专业判断能力,为公司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未发生对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情形。

2025年,本人将继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继续勤勉、客观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和独立判断作用;继续加强与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协力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促进公司高质量稳定发展,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郑志明

2025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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