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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有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37号)同意注册,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点有数”或“公司”、发行人)由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机构”)采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059,944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9.3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0,182,314.1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3,934,157.19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11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中原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11月3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原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鲁智礼
保荐代表人铁维铭、王丹彤
联系电话010-5705834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发行人名称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1169
注册资本7,187.2936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604室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4号院1号楼7、8层
法定代表人袁岳
实际控制人袁岳
联系人周林古
联系电话010-5389641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10月21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1月3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情况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零点有数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取得发行注册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认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项

1、追认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前期部分委托开发募集资金支出

2024年10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前期部分委托开发募集资金支出的议案》,决定基于市场情况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追认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前期部分委托开发募集资金支出。公司募投项目原计划全部通过新增招聘研发人员、租赁新的办公场所等自行研发。后续实施过程中,受外部宏观环境的影响,公司整体经营战略上考虑尽量减少人员和固定资产的大幅扩张,对于部分比较独立的组件委托外部资源进行开发,委托开发形成的技术成果全部权利均归公司所有,并与公司自主研发的模块、组件共同应用于整个募投项目。上述研发策略调整使得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发生了一定变化,平台研发费用中增加了应用组件委托开发支出。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对公司本次追认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前期部分委托开发募集资金支出项目事宜无异议。相关核查意见已于2024年11月6日进行了公告。

2、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2024年11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4年12月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使用募集资金6,305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北京零点远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收购海乂知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对其增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7,080.70万元投入新设募投项目“知识增强智能引擎”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该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事宜无异议。相关核查意见已于2024年11月12日进行了公告。

(二)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024 年 5 月 ,零点有数因2023年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97号)。零点有数高度重视《监管函》中指出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落实,增强财务业务能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三)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原指派铁维铭、郭鑫先生担任零点有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2022 年 7月,原保荐代表人郭鑫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委派李瑞波先生接替郭鑫先生,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2025年4月,原保荐代表人李瑞波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委派王丹彤女士接替李瑞波先生,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四)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及事后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均进行了及时披露和整改。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截至 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原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铁维铭王丹彤
法定代表人:
鲁智礼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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