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现将本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2024年度,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独立董事刘惠萍女士、独立董事韩萌女士、董事段修国先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刘惠萍女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人员组成符合《公司章程》和《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1.2024年4月18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等5项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4年4月26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
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3.2024年8月21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4.2024年10月29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相关工作履职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
审计委员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度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监督评估,认为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能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的履行审计职责,出具的审计意见客观、公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
(二)向董事会提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要求,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中介服务年限已超过8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启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对选聘流程、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经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同意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坚持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四)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各期财务会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欺诈、舞弊及重大错报的情形,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审计委员会积极推进年报审计有关工作,组织并召集年度审
计沟通会,听取年审机构关于年审计划的安排、重点审计事项等内容的汇报,提出建议与意见,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重点、时间安排及问题整改达成一致,确保审计工作高效推进。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评价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对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工作进行了有效地监督和指导,有效推进了公司的规范治理。
2025年,审计委员会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开展工作,发挥专业优势,重点关注财务报告披露内容、披露质量及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专业支撑,推动公司整体治理水平的不断规范与提升,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