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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工: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沈永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工作中,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努力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沈永锋,男,1971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1994年7月至2000年2月,就职于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2000年3月至2002年8月,任烟台东方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2年9月至2021年4月从事律师工作,先后担任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海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负责人。2014年9月至今担任上海学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23年3月至今担任上海神州同泰信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2024年7月至今担任上海神州豫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2024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本人依规按时出席公司组织召开的董事会,认真审

阅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未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本人认为:

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审批程序,会议作出的决议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人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进行议案审议,审慎行使表决权,对任职期间董事会各项议案以及公司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会议以及3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443001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13次(其中战略委员会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5次、审计委员会6次)。

2024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类别报告期内召开次数应参加会议次数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000
战略委员会1000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要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在报告期任职期间,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会议,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同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保持了顺畅的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听取本人的专业意见。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本人履行职责,对于重大事项也及时向本人进行了通报,并提交相关文件,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为本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能够切实保障本人的知情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上海盈在机电有限公司、上海创翊机电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业务行为,双方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作为依据,采用经销商的统一供货价和销售政策、统一的维修服务费用标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认真关注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长远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被收购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针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针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要求,完成内控体系建设、评价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组织实施。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决定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杨福娟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并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杨福娟女士因身体原因卸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秦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司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情形。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高度重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工作,认真审核各类公告,努力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客观、全面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促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保持

良好有效的沟通并以认真的态度出席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发展建言献策,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职能和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有效开展现场调研交流,切实履行好独立董事的职责,并结合自身工作经验给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一如既往地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发挥积极作用。

独立董事:沈永锋2025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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