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会第六次修订,十届八次董事会第七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总经理责权利,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条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公司总经理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七条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总经理的权限
第八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权:
(一)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是总经理的高级助手,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在分管职能上有较大自主决策权;
(三)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发表工作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四)在总经理缺席时,受总经理的委托代行总经理职务;
(五)总经理临时授权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召开由公司《经营班子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第四章总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六条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总经理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总经理须接受在职和离任审计,未经离任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的生效及修改均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