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23年10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2024年3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及2024年1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解释规定。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对“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会计政策内容进行规范说明,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自印发当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2024年度)提前执行。
按照通知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的相关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审议程序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火炬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该项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特此公告。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