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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视情况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平等性原则。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披露及更新公司的有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八)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九)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七条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公司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应该具备以下素质:

(一)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公司财务状况,对公司业务有全面的了解;

(二)熟悉证券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的特点以及资本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协调能力;

(五)具备良好的品行,为人诚实守信。第十二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应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与公司有关的分析研究报告;

(三)主要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记录;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建立与维护。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并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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