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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为持股5%以下股东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前款第(七)项担保,被担保的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公司下列重大交易行为(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第一节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地点,具体由公司在每次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十四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第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和持股比例。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二十一条对于股东提出的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召集人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建议。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二十二条在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之前,董事会秘书可向股东、监事及独立董事征集议案,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作为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和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六条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节股东会的出席和登记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股东出席股东会应进行登记。自然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提供其他能够让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的证明。委托股东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并提供能够让公司确认委托人的股东身份的文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二条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要求在股东会发言,应尽量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登记。

第三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申请通过证券交易所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公司股东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规则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股东会就选举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规则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就选举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第四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第四十九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五十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五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如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或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五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上述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后,如公司根据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七节股东会记录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五十八条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休会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六十条会议过程中,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股东身份、计票结果等发生争议,不能当场解决,影响大会秩序,导致无法继续开会时,大会主持人应宣布暂时休会。

前述情况消失后,大会主持人应尽快通知股东继续开会。

第五章会后事项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处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或大会主席不将监事会或股东的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会议议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在指定的报刊或公司网站上刊登。

第六十五条参加会议人员名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统计资料、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本规则中与公司A股发行上市监管要求相关且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条款于公司A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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