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舆情的能力,及时、妥善处置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的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或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有效监控、评估舆情动态,主动应对、引导内外舆论,避免和消除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
各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或终止舆情处置工作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信息披露及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信息汇报沟通;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舆情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控、收集、核实与本部门或本单位相关的舆情信息;
(二)及时、客观、真实地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处理的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一旦发现,及时响应,快速掌握信息发布的主动权,防止信息真空,避免不实信息地传播;
(二)真实性原则:遵循事实真相,客观、公正地进行分析和评估,真实、透明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
(三)针对性原则:针对舆情核心问题,主动查证,并解答公众疑问;
(四)持续性原则:关注和跟进处置效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持续提升舆情应对能力;
(五)沟通性原则:保持与新闻媒介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主动向公众传递信息;
(六)依法处置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舆情事件。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或分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有关情况,对舆情的性质进行判断。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处置措施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办公室或协调其他部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或副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舆情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应根据情况尽快采取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进行后续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相关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或人员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