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日达”、“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申请融资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融资额度(最终以各家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或借款、融资协议金额为准)。融资额度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融资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融资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信用证、银行承兑、保函、保理等。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人士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办理具体手续并签署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授权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调配各贷款主体之间的额度。为支持公司发展,促使公司更加便捷获得融资,保证公司生产及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玉田先生及石章琴女士拟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需要为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担保,并免于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额度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具体担保的金额、方式、期限等以公司、担保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为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事宜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王玉田先生与石章琴女士系夫妻关系,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王玉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4.90%的股份;另王玉田先生持有昆山豪讯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44.72%的股份,昆山豪讯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48%股份;王玉田先生持有东台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份,东台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90%股份;石章琴女士直接持有公司3.63%的股份;综上,两人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56.12%股份,对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投票表决及公司经营决策均能够产生重大影响,有足够的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王玉田先生现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石章琴女士担任公司董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5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玉田先生与石章琴女士拟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需要为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担保,并免于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额度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具体担保的金额、方式、期限等以公司、担保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为准。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于融资额度有效期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相关合同/协议尚未签署,担保的金额、方式、期限等以公司、担保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为准。
五、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玉田先生与石章琴女士拟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需要为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担保,并免于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自2025年初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自2025年初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除向实际控制人王玉田先生与石章琴女士发放薪酬外,公司与王玉田先生与石章琴女士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七、相关审议程序与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融资额度。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玉田先生及石章琴女士拟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需要为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担保,并免于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上述融资额度、担保额度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额度在有效期内均可循环使用。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核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融资额度,是为了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玉田先生与石章琴女士拟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需要为公司融资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担保,是关联方支持公司经营发展的重要措
施,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综上,我们同意该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通过。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融资额度,是为了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玉田先生与石章琴女士拟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需要为公司融资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担保,并免于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体现了对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基于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蔡晓涛 李 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