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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日达: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王玉田、石章琴、姚作文回避表决,上述议案表决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11月7日至2023年11月1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2023年11月18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王玉田、石章琴、东台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豪讯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公司同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2023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王玉田、石章琴、姚作文回避表决,上述议案表决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股东王玉田、石章琴、东台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豪讯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6、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王玉田、石章琴、姚作文回避表决,上述议案表决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对拟归属限制性股票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处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鉴于有2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38.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2、鉴于本次2名激励对象在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为“不合格(D)”,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0%,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22.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60.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议案关联董事王玉田、石章琴、姚作文回避表决,该议案表决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

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作废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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