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2025)第210A016479号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聆达股份”)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聆达股份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聆达股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一)对外担保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1、2023年11月5日,聆达股份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聆达股份董事长兼总裁王明圣、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林志煌和投融资部副总监林春良向王海木借款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2024年1月11日,聆达股份及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为金寨嘉悦正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业保理合同》出具了《连带保证担保函》,担保金额1,600万元。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聆达股份及其子公司为上述关联方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事项均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担保。
上述事项表明,聆达股份对外担保相关控制活动存在重大缺陷,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失效。
(二)对子公司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上述(一)列示的重大缺陷均涉及子公司,表明聆达股份对子公司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失效。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聆达股份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聆达股份管理层已识别出上述重大缺陷,并将其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上述缺陷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公允反映。在聆达股份2024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已经考虑了上述重大缺陷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本报告并未对我们在2025年4月23日对聆达股份2024年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产生影响。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聆达股份于2024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