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了“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规定。
(二)变更前公司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变更后公司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