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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决定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共计48.15万份,有关情况如下: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1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宣传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异议。2024年3月1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年3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2024年3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4月3日,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25年4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情况

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7.4万份不得行权;1名激励对象于第一个行权期的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C,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50%,其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的50%共计0.75万份不得行权。上述不得行权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决定注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共计48.15万份,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且已取得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办理股票期权注销事项。

五、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的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行权和注销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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