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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

合行权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股票期权行权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1、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7.4万份不得行权;1名激励对象于第一个行权期的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C,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50%,其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的50%共计0.75万份不得行权。上述不得行权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综上,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拟行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规定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为符合股票期权行权资格的85名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项,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25.55万份。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共计48.15万份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5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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