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
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公司适用日期
公司均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规定。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