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明)本人作为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2024年度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履职,依法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就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的基本情况
李明,男,196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现为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长聘教授,微电子材料学术带头人。2021年6月至今,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2025年1月至今,在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本人本科、硕士毕业于东北大学,在日本九州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系电子化学专业获得工学博士学位,曾在日本电子封装企业三井高科技从事封装材料与技术的研发多年,目前主要研究方向为微纳电子互连材料成形理论与应用,低温固态键合方法、芯片微通道高保形有机绝缘膜水相成膜方法、高密度微凸点成形技术等,并取得了多项研究成果。先后承担了国家02重大科技专项、科技部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及面上、科技部国际合作,上海浦江人才计划以及国内外企业合作等项目,共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申请国家发明专利50余项,曾获得上海市教学成果一等奖,中国电子学会电子制造与封装分会“突出贡献奖”等。本人还曾担任中国电子学会电子制造与封装技术分会理事等职。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本人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本人均按时出席,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本人均认真审议,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以审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均符合法定程序,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合法有效,故对本年度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本人均按时出席,认真听取了与会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做了述职报告。
2、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本人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2024年,公司共召开3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均按时出席,会议审议通过了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董监高薪酬方案等事项。公司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监高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目前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行业特点、实际经营状况和岗位职责要求,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监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
2024年,公司共召开1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按时出席,与其他委员共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情况评估,认为现有团队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管理经验,能够胜任各自的工作,充分履行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本人均按时出席,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等事项。本人基于独立立场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未发现上述事项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4、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定期到公司现场进行实地考察,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募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规范运作、对外投资、资本运作等方面工作的介绍与汇报。日常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多种交流工具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各种传媒渠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能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能够做到及时落实和纠正,为独立董事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5、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审计重点、初步审计情况等进行了多次沟通,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6、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及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报告期内,本人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亦通过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就中小投资者关注度高的问题与管理层深入探讨,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及时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
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1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上述议案提前经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合理、定价公允、履行的程序完备,对公司及子公司(含孙公司)的生产经营有积极的影响。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子公司(含孙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含孙公司)主要业务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的可能性。2024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湖北长江(潜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闽西南弘盛科创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亿合新兴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晶瑞(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76.0951%股权。上述议案提前经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审核意见已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期内,本人积极配合董事会审议公司定期报告,保证了公司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定期报告,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了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3、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制度规定,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执行,薪酬方案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积极建议公司购买相关董监高责任险,可作为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的有效保障措施。
5、股权激励情况
公司先后于2024年5月17日、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及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本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情况详实听取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汇报,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内控制度进一步完善,有效保障了公司平稳运行。2024年度,本人未发生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未发生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发生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今后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明: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