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于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三)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单明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划分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要责任人,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下属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下属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应指定专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中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
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其他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中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4、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5、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6、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7、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8、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11、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三)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
1、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有关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审阅(如需要),确认后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章。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公司董事长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子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要求进行公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七)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减资、合并、分立及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十八)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4、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5、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6、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7、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9、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20、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21、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十九)在符合第四十一条所述标准的前提下,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十)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下列关联交易:
1、销售产品、商品;
2、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3、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4、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5、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7、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十一)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二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四十一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票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件,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股票上市规则》所述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三节 招(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第五十条 招股说明书概要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的规定编制并披露。
第五十一条 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如股票发行公告、发行中签公告、摇号结果公告等,也应当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及时公告。
第五十二条 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五个工作日,应把全体股东登记托管资料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登记完毕。本条披露上市公告书之前的三天,公司应与深交所签订《上市协议书》;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五日之前,公司应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章程。
第六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五十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四十条所述重大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之子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或下属公司(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五十六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或本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证券部。
各部门、下属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如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五十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签收。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六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六十一条 本章节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七章 信息披露档案和履职记录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日常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档案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简称“履职记录”)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记录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新闻采访,要以违反《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婉言谢绝。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九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统计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予回答。
第七十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七十一条 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请示处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公司要加强与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一)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应披露的信息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二)报告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3、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4、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5、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二)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误的行为;
(三)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警告、内部通报批评、撤职、开除等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