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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洽食品: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水平,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公司ESG相关事宜的战略发展及管理,指导并监督公司ESG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公司董事长和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委员会下设ESG工作组,作为公司ESG事宜的执行层,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负责会议安排,负责组织落实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战略与ESG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

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与ESG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工作组制定的ESG目标、规划、治理架构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识别及评估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经营管理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监督并指导ESG工作组 ,全面落实公司策略及相关行动;

(七)审阅公司ESG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准备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提交战略与ESG委员会备案;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向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正式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或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通知期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战略与ESG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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