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Z267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7层及28层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联系人 | 董瑞超、杨逸飞 |
联系电话 | 0755-81902000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035.SZ |
注册资本 | 68,542.6671万元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中科工业园 |
主要办公地址 | 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中科工业园 |
法定代表人 | 余新 |
实际控制人 | 余新、李爱武 |
联系人 | 张斌 |
联系电话 | 0731-82203875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2年3月11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3月30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4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持续督导期间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及时事后审阅。 |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12月30日至12月31日、2023年12月6日、2024年12月24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
项目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2月6日、2024年12月24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3次培训。 |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净额为218,141.57万元,用于“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年产3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及4.5万吨石墨化加工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172,490.82万元,募集资金余额45,819.70万元(含已结算利息),其中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319.70万元,另有45,5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暂未归还。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保荐机构于2022年3月29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公司以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增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资本实力,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
项目 | 工作内容 |
2、保荐机构于2022年3月29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保荐机构于2022年3月29日对发行人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中科电气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6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科电气2021年度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中科电气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6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
项目 | 工作内容 |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6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7、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1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8、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1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科电气2022年度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人对中科电气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9、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5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10、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5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3年度,中科电气在募投项目 |
项目 | 工作内容 |
实施期间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建设支出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形。针对该事项,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2023年度,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支出金额为145.16万元。除上述情形外,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其他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1、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5日对发行人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建设支出的事项。2023年度,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支出为145.16万元。针对该事项,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已加强对相关人员培训,组织学习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后续募集资金规范使用。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12、保荐机构于2024年12月27日对发行人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保荐机构于2025年1月13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4、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核查意见,认为:“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5、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2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出具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情况 1、保荐机构于2023年2月7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4年2月28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无异议。” 三、关于内部控制 1、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6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科电气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科电气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1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科电气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 |
项目 | 工作内容 |
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科电气《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5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科电气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科电气《2023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4、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科电气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科电气《2024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1、保荐机构于2022年9月26日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2年11月16日对发行人非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关于关联交易 1、保荐机构于2023年2月7日对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与石棉县集能新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新能源材料事业部相关控股子公司与集能新材料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关于2023年度控股子公司与石棉县集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与石棉县集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
项目 | 工作内容 |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4年2月28日对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与石棉县集能新材料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新能源材料事业部相关控股子公司与集能新材料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控股子公司与石棉县集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与石棉县集能新材料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5年1月13日对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与石棉县集能新材料有限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新能源材料事业部相关控股子公司与集能新材料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与石棉县集能新材料有限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六、关于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 1、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6日对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拟开展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拟开展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1日对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拟开展金额不超过10,000万美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湖南中科星城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拟开展金额不超过10,000万美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1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
项目 | 工作内容 |
未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5日对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拟开展金额不超过10,000万美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湖南中科星城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拟开展金额不超过10,000万美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5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保荐人对公司2023年度证券投资与外汇衍生品交易情况的专项报告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4年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保荐人对公司2024年度证券投资与外汇衍生品交易情况的专项报告无异议。” | |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9)其他 | 无。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事项 | 说明 |
2、其他重大事项 | 1、2022年2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关于对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9号),主要涉及事项为公司对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4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关于对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余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60号),主要涉及事项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余强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买卖中科电气股份。 上述监管函事项发生后,保荐人及时与中科电气及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要求中科电气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公司已对上述监管函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内部制度采取了相应的处罚和整改措施,公司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和规定,增强合规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2023年上半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公司业绩下滑的原因主要为:①受新能源汽车市场变化、2023年春节销售淡季、去库存以及行业新增产能释放等诸多因素综合影响,负极材料市场需求放缓;②负极行业企业扩建产能进入释放期,外协石墨化加工价格快速下降,而公司备货库存规模较大,生产周期较长,部分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外加工物资对应石墨化外协加工成本较市场石墨化外协加工价格变化滞后,面临了较大的成本压力,其中一季度对备货库存进行了谨慎计提,由此也对公司利润带来较大影响。保荐人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业绩情况,督导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023年度,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建设支出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形。针对该事项,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2023年度,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支出金额为145.16万元。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2023年度,发行人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建设支出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形。针对该事项,发行人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2023年度,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支出金额为145.16万元。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董瑞超 杨逸飞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