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升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价值,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第三条 公司在开展市值管理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第四条 公司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五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有很多,市值管理必须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要素。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依据市值管理的客观规律,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明确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方式与方法、预警监控机制及禁止事项,有计划组织实施市值管理
(三)规范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四)常态化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的市值管理应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管理行为。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董事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值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或措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在市值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五)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等。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密切关注行业周期变化和竞争态势演进,聚焦深耕主业、促进产业升级、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适时开展兼并收购,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适时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帮助公司提高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的内在价值。
(三)现金分红
公司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盈利水平、资金流转等因素,制定明确、清晰、合理、可持续的股东回报规划,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
(四)投资者关系与公共关系管理
公司应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向投资者阐明公司的战略定位、愿景目标等,并对公司发展方向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进行重点说明,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详实的介绍公司经营情况和成果,充分展示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依法合规引导投资者预期,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吸引更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
公司应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联络,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建立日常媒体关系网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保障财经媒体渠道的畅
通,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适时与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公司要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和研判,对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公司股票交易的舆情及时响应、主动发声,防范虚假信息误读误解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切实维护公司形象和品牌声誉。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等要求,健全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提升公司透明度,积极回应市场关切,持续优化披露内容,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增加必要的主动自愿披露,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公司市值变化以及业务经营需要,提高响应速度、决策效率和执行效率,依法合规运用回购工具,积极回报投资者,稳定市场情绪,优化资本结构、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权益。
(七)优化股东结构
公司可积极引入长期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引入耐心资本。通过长期战略投资者的市场影响、管理经验和信息渠道,在获取资金支持的同时,提高公司产业竞争力,提升公司价值。
(八)公司经营
公司可通过剥离不适应公司长期战略、缺乏成长潜力或影响公司整体发展的业务或资产,使资源集中于核心主业,从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资产质量和资源有效配置,进而提高公司质量和价值。
公司在开展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做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合规审查工作,避免因资本运作不当而导致相关法律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
公司可根据市场和行业变化周期规律,结合公司实际需求,审慎、灵活运用再融资策略,充实公司资本金或降低财务成本,增强创利能力,满足公司产业布局中
必要投资的资金需求,推动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 市值管理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定期监控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及上述指标行业平均水平进行具体监测预警,并设定合理的预警目标值,一旦触发预警值,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可以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上述指标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三条 连续1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10%或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30%,投关工作人员向公司发出预警,并初步分析汇总原因。
第十四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可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与主要股东交流沟通,并积极走访相关股东及投资机构;
(二)公司需要发布公告或召开投资者交流会的,应对外说明股价影响因素排查情况、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确定性导致的,公司可进行自愿性披露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应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进展等,以及任何有利于投资者客观判断公司投资价值的信息;
(四)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1、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2、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3、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市值管理禁止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树立科学市值管理理念,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控体系,坚持规
范运作,严格遵守国资监管、证券监管等各项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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