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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安高科: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号》(财会(2024)24号)的要求变更公司相应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执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颁布《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号),对“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和《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中对“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自2024年12月印发之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中“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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